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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金灵波与唐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49号原告金灵波,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唐磊敏,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金灵波诉被告唐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冬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