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农民。2011年8月9日因无证驾驶及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七日。2014年4月2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9月9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2015年8月26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2820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钱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钱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某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28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晓玲审 判 员 吴翠丹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斯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