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韩其仁与孟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其仁,山东华孟集团有限公司,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韩其仁,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华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孟涛,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2014)周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华孟集团有限公司、孟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其仁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华孟集团有限公司、孟涛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韩其仁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孟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