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吴沁惠与江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沁穗,江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62号原告吴沁穗,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江波,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沁穗诉被告江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沁穗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沁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沁穗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雪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