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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伯兴与李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兴,李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刘伯兴,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李方金,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刘伯兴与被执行人李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