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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6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路皓、郑国贞等与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皓,郑国贞,路文祥,姜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静民初字第6597号原告路皓。原告郑国贞。原告路文祥。被告姜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皓、郑国贞、路文祥与被告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皓、郑国贞、路文祥撤回对被告姜彬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路皓、郑国贞、路文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