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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吴淑英与吴建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英,吴建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97号原告吴淑英。被告吴建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银河路48号。负责人曹星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英与被告吴建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吴淑英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淑英负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