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湛江南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南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湛江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湛江市瑞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金通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庆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南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龙一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红兵,广东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良平,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符贤,局长。委托代理人柯华进,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黄丛义,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钟银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丛义,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湛江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法定代表人李华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丛义,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湛江市瑞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富杰,广东如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惠州市金通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韩启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猛,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庆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麦欢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猛,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湛江南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原审第三人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湛江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湛江市瑞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金通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庆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交通行政招标纠纷一案,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2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南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经各方协商,已达成处理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权处分诉权,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湛江南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湛江南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纯京审判员 梁康宁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思斯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3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