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自流民管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强诉被告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强,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自流民管字第39号原告徐强,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被告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法定代表人刘岸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诉被告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移送大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