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彭博群与孙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博群,孙井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彭博群,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单芳菲,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井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博群诉被告孙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井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博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琳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