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启兰申请宣告汤志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启兰,汤志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民特9号申请人杨启兰(被申请人之妻),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杨,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汤志伦,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汤阳春(被申请人之子),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杨启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汤志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均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启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杨和被申请人汤志伦的委托代理人汤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启兰述称,2015年4月18日16时许,被申请人汤志伦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金融街融景城C2地块一期消防工程工地上,不慎从高约6米的钢架处坠落受伤,当即送往重庆三博长安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颈4锥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四肢瘫FrankleA级;颈4、5锥附件骨折;轻型脑伤。5月2日出院后,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C3/4、C4/5植骨融合术后;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低蛋白低血症;C4锥体爆裂性骨折伴四肢瘫;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电解质絮乱;尿路感染。6月17日出院当天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康复理疗科住院治疗,10月19日出院诊断:四肢瘫;肺部感染;C3/4、C4/5植骨融合术后;气管切开术后;尿路感染;急性肠炎。同日又住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目前,被申请人因颈椎骨折伴脊髓损伤后,乳头以下感觉丧失,四肢瘫痪,无法移动行走;意识清楚,但由于气管切开插管术后,插管不能海拔,不能封闭切口,不能说话。申请人杨启兰遂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汤志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其为被申请人汤志伦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汤志伦的委托代理人汤阳春同意申请人杨启兰的诉讼请求。经鉴定,被申请人汤志伦目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汤志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杨启兰为被申请人汤志伦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