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福钧与易莉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申299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莉,张福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易莉,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廖艳,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生,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福钧,香港居民,现住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易莉因与被申请人张福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易莉申请再审称,原审错误认定涉案合同的效力,同时未对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进行调查,原审判决错误;原审无视合同约定,作出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错误判决;被申请人起诉时已实际占有涉案房产,其要求再审申请人交付涉案房产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易莉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易莉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易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韦伟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