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启强与任素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强,任素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830号原告:刘启强。被告:任素孟。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启强与被告任素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庭下和解,原告刘启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启强负担。审判员 包自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