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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启强与任素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强,任素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830号原告:刘启强。被告:任素孟。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启强与被告任素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庭下和解,原告刘启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启强负担。审判员  包自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