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谢敬亲与李怀全、汤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敬亲,李怀全,汤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谢敬亲,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执行人李怀全,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执行人汤海英,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敬亲与被执行人李怀全、汤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将到期债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12元,由被执行人汤海英、李怀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