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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敦浩与熊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敦浩,熊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270号原告陈敦浩。被告熊文明。原告陈敦浩与被告熊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文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敦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文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5日,被告熊文明向原告陈敦浩借款4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敦浩借款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耿 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