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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诉周文龙、鲁玲兰、陆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周文龙,鲁玲兰,陆兴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4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负责人:陈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涛,系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龙,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鲁玲兰,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陆兴富,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告周文龙、鲁玲兰、陆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素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