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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99号罪犯王虎,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虎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1)潍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虎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于2011年9月13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泰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王虎减刑一案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稳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刑事裁定书、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减刑后,取得考核分81分,获得记功奖励,被评为监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