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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侍江涛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江涛,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37号原告侍江涛。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浦南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杜新春,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好,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侍江涛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侍江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侍江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侍江涛负担。审判员  刘兴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