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1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标的5252900元。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京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