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玲申请执行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玲,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51号申请执行人胡玲被执行人李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林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14571781001476998有存款43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林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14571781001476998的存款43100元扣划至平昌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账户:88190120001841893(请注明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