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戴尚强犯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717号罪犯戴尚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台天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尚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戴尚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2)浙台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戴尚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尚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尚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已实际执行刑期4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尚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尚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