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少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少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良,程栋华,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符宏庆,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月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