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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闫鹏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鹏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454号罪犯闫鹏宇,河南省商丘市,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6年8月17日入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5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10号刑事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闫鹏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87765.8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202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7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2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刑执字第14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月1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执字第001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5月31日经我院(2013)汴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减去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闫鹏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26日凌晨,闫鹏宇和马秀明等人在商丘市光复街中段“重庆扣碗”大排档吃饭时与邻桌张珂、江楠等人发生争吵。为报复,经预谋后,随携带砖头、竹竿等作案工具,在商丘市红旗路红旗桥处,该犯和马秀明等人用砖头、瓦块多次击打张珂头部,致张珂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江楠轻伤。该犯系主犯。罪犯闫鹏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间隔期內受到表扬6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法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闫鹏宇减刑,确已经过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鹏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鹏宇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至2027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