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9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34号原告靳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建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