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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34号原告靳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建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