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胡希园与韦伟洪、楼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希园,韦伟洪,楼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50号申请执行人胡希园。被执行人韦伟洪。被执行人楼小芳。原告胡希园与被告韦伟洪、楼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希园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韦伟洪、楼小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楼小芳于2016年2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楼小芳于2016年2月1日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希园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执行款3万元。现因余款履行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50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