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97号原告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吴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