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106号原告梁某,女,壮族。被告罗某,男,仫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起诉时机未成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浩林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银帮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