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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5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106号原告梁某,女,壮族。被告罗某,男,仫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起诉时机未成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浩林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银帮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