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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关于郑家保申请执行可建豪、陈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保,可建豪,陈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242号申请人郑家保。被执行人可建豪。被执行人陈铁,1973年5月4日。关于郑家保申请执行可建豪、陈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故该案系重复立案。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郑家保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学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朋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