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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小娟与徐中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娟,徐中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82号原告:张小娟。委托代理人:周绿波。被告:徐中华。委托代理人:陈锦儿,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娟与被告徐中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露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柯倩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