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河南省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该××职工。被执行人:河南省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法定代表人:赵社会,该××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焦作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焦仲调字第13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伊川县法院辖区内,按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焦仲调字第133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宏伟审 判 员 李予洛代审判员 王妙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一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