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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案件适用)(2016)辽0112刑初6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5年12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支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无牌号白色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107线61中学交通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某于因本案,已被羁押1日。被告人杨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杨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无证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志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