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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恢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亚智与罗兆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智,罗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恢21-0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智。被执行人罗兆胜。申请人刘亚智与被执行人罗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