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恢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亚智与罗兆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智,罗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恢21-0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智。被执行人罗兆胜。申请人刘亚智与被执行人罗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