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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大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大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程某,女,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周某,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坚人民陪审员  杜杏生人民陪审员  蔡万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