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大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大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程某,女,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周某,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坚人民陪审员 杜杏生人民陪审员 蔡万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