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8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开书与黄秋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书,黄秋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40号原告李开书,女性,汉族,1954年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黄秋实,男性,汉族,1986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书与被告黄秋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李开书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