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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晶微与苑兆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微,苑兆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李晶微,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苑兆林,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微诉被告苑兆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晶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晶微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减半收取即700.00元,由原告李晶微负担。审 判 长  安 巍审 判 员  徐修铭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耿冬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