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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严惠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严惠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4号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天鹅湾小区38幢底楼。法定代表人:诸焕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明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严惠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惠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也未申请司法援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