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文彬、王XX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张文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4月23日被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4月2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文彬,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2004年6月17日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至200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4月2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文彬、王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份,翁XX(另案处理)谎称是贷款公司的经理,承诺能给被害人李XX办理贷款,将李XX骗至河南省郑州市,翁XX又伙同被告人张文彬、王XX,让张文彬冒充公司业务员,负责接待陪同李XX,让王XX冒充贷过款的客户,骗取李XX的信任。几天后,翁XX以贷款需要李XX有辆汽车为借口,让张文彬带李XX到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李XX的名义租赁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2015年1月1日,翁XX谎称要到晋城的公司取贷款,驾驶租到的帕萨特轿车与张文彬、王XX、李XX一起到晋城,趁李XX在晋城市城区华亚宾馆睡觉之际,翁XX等三人驾驶帕萨特轿车离开晋城市,关闭手机,失去联系。破案后,王XX的家属积极追回该帕萨特轿车,并发还给车主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2、2015年2月份,被告人张文彬伙同翁XX、李XA(在逃)以能给被害人王XA办理贷款为由,将王XA骗至河南省郑州市,后以办理贷款需要租一辆汽车为由,带领王XA到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王XA的名义租到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2015年2月5日18时许,翁XX驾驶租到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带李XA、王XA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华府小区门口,假借名义让王XA下车,趁机开车甩掉王XA离开滑县,失去联系。破案后,王XX的家属积极追回该帕萨特轿车,交至公安机关。综上,被告人张文彬诈骗作案2起,总价值322200元;被告人王XX诈骗作案1起,价值155000元。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30日13时许,李XX报案至该局称,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2日中午,其在网上联系一贷款公司并与贷款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以需要提供一辆汽车为担保并承诺贷款40万元为由,诱骗其到石家庄神州租车公司租到一辆2014款帕萨特。后对方于2015年1月1日晚23时许,将其骗至晋城市城区,并在晋城市城区新市街华亚宾馆将租来的帕萨特轿车骗走。河南省滑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2月5日18时26分,接到王XA报警称,在河南省滑县新区众恒华府东门口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被人骗走。(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彬等人涉嫌诈骗一案,由被害人李XX于2015年1月30日以租来的汽车被骗为由报案至该局,2月13日立为诈骗案进行侦查。河南省鹤壁市的翁XX、张文彬、王XX有��大作案嫌疑。2015年4月23日14时许,在鹤壁市公安局配合下,在鹤壁市山城区将犯罪嫌疑人翁XX、王XX抓获归案;2015年4月24日9时许在鹤壁市淇县将犯罪嫌疑人张文彬抓获。后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晋城。因犯罪嫌疑人翁XX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涉及数起其他的诈骗案件,且价值较大,2015年5月7日,该局将犯罪嫌疑人翁XX移交至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24日该局将涉嫌诈骗犯罪的翁XX、张文彬、王XX刑事拘留。通过对翁XX的讯问,交待诈骗到的河北牌照的黑色帕萨特轿车抵押到一个郑州搞抵押的人手里,但没有提供抵押车辆人的具体情况,侦查人员通过侦查,未能找到车辆。王XB自身通过翁XX身边的人打听,最终查到被骗车辆的下落,把车辆追回,并于2015年7月22日将被骗的车辆主动上交公安机关。(4)滑县公安局的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XX家属王XB2015年8月9日找到翁XX、张文彬诈骗王XA帕萨特轿车后,主动将赃车送还滑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5)被害人李XX提供的浦发银行卡、车票、租车合同、聊天记录,证实其从北京到郑州贷款及租车的事实。(6)王X提供的委托书、身份证明、租车单、验车单、机动车商业保险、行驶证等,证实其系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工作人员。(7)滑县公安局提供的行驶证、验车单、租车单、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保险单等,证实王XA所租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所有人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8)被告人作案时所用手���号码为的通话清单。(9)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4)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文彬因犯抢劫罪、抢夺罪,2004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10)河南省信阳监狱的证明,证实张文彬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1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文彬、王XX个人的基本情况。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中旬,其在QQ上看到有人发贷款的信息,其用电话联系对方,对方让其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后到郑州找,并说明如果贷款批下不来,一切费用由他们承担。2014年12月22日中午,其从北京坐高铁到了郑��东站下车,姓吴的让一个姓李的同事接待,吃饭的中间姓吴的说在座的这个客户也是办理贷款的,已经住了二十多天,前期的贷款已经办好,还想再办一点。过了三、四天,姓吴的说公司的手续已经办好,说快过年了贷款批不了太多,要想多批,必须有一辆车担保才行。并告诉其到户籍所在地租赁一辆车,姓吴的提供给一个电话号码联系好石家庄神州租车公司,28日晚上23时许,其和姓李的业务员从鹤壁市坐火车到石家庄,29日下午4时许,在石家庄神州租车公司租了一辆2014款黑色帕萨特1.8T轿车,租期一周费用是姓吴的一个朋友拿了14000元给了李,其和李在附近的浦发银行向其信用卡里存了13800元,在租车公司刷了10000元的预售,就将车开走了。在安阳市停留了两天。到了2015年1月1日其还在宾馆等待贷款消息,到了下午3、4点的时候,姓吴的人让李带其到了一个超市,���其卡里余款3000元取出,在路边等他,大概下午6时许,姓吴的说贷款已经批了,但钱放在另外一个地方,其随同他们一起到了晋城,在新市东街的华亚宾馆住下,其和李住一个房间,吴说有事和那个客户开车走了,其和李在宾馆休息,到了2日上午10时许,发现李也不见了,吴、李的电话都关机,就感觉被骗。(2)被害人王XA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其在一个叫郑州民间贷款的QQ群里认识姓吴的人,说自己是帮助别人贷款的。当时其让吴帮助贷款,中间一直没有回信,到了2015年2月2日上午吴打电话说之前说的贷款没有办好,现在只能租一辆车,在林州的任何一个小区拍个照片,证明在小区有房,才可以贷款,2月3日上午10时许见到了姓吴安排的租车的两个人,在去租车公司期间,在一个中信银行,那两个人给其10000元钱存在其卡里,租车���的是其个人信息,租金10000元,租赁车辆为一辆黑色的大众帕萨特,后三人开车到了林州。4日上午11时许,在林州市兴林路清华园小区拍了几张照片,当晚在安阳住下。2月5日上午10时许,其四人开车在安彩家园小区拍了几张照片,期间姓吴的人开车,在汤阴一个人下车,剩下三人到滑县送点东西,18时许到了滑县新区华府小区东门,趁其下车拿东西的时候,开车跑了,其打电话报警。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XX对被告人张文彬、王XX以及证人翁XX的辨认。4、证人证言(1)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客户李XX曾在其公司租过一辆黑色的大众帕萨特轿车。李XX预定了7天,费用3425元。2015年1月2日早上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帕萨特轿车GPS离线,公司组织人开始查找,结果发现是2015年1月1日23时许在晋城市凤台东街离线。1月2日李XX打电话说车被朋友开走,后来其与李XX取得联系,李XX说车被他在网上联系贷款的朋友开走,一直没还。直到1月7日联系李XX未果,希望公安机关查实。该车购于2014年7月11日,时价164100元。(2)翁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底,有一个河北的人通过QQ群联系到其,当时其在群里和别人聊贷款的事情,然后这个人主动联系问能不能做贷款,并告诉他需要包装一下。大概过了三、四天,这个人从北京来到郑州北环的一个幸运宾馆,当时其和张文彬在一起,然后安排这个人和张文彬在宾馆住了七、八天,告诉他在户籍地租一辆车,当时租车需要10000元的手续费,其将钱给了张文彬,安排张文彬和他一起到石家庄租��。当天晚上他们开着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到安阳市章德路将其接上,三人到了郑州,其安排张文彬和这个人在宾馆住下,大概又在郑州住了两、三天,其在群里询问贷款的事情,但群里的老张说贷款办不下来了。其想在河北这个人身上已经花了快20000元,感觉钱已经是要不回来,就想把他甩开,然后将车抵押出去,挽回其自己的损失。有一天,在郑州吃完晚饭其开着租来的帕萨特拉着张文彬、王XX、河北的这个人出了郑州,大概走了几个小时,到了晋城,将车停在宾馆门口,其说和王XX出去找朋友,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其给张文彬打电话从宾馆出来,然后和张文彬、王XX一起开车回到郑州。2015年过春节的时候,其将车在微信上联系到一家抵押公司,抵押了20000元。2014年7月份,林州的一个人打电话联系贷款,但是没有做成。后来又打��话联系,其告诉让他先租上一辆车,对自己进行包装,才能贷款。就这样,其到郑州和他见面,在场的还有张文彬、李XA,其将10000元交给李XA,让李XA将钱给了客户,作为租车的订金,以客户的信息租车。2015年2月3日办好租车手续后,其安排他们三人开车到林州住下,并拍下些小区房户的照片。第二天,其在高速上等到他们,一起开车到了安阳。第三天,其开车在安阳拍了些照片,到了下午说是到滑县给朋友送东西,在汤阴让张文彬下了车,其和李XA及客户转到滑县的一个小区,说是下车搬运东西,在那个客户下车之际,其开车和李XA跑了,回到鹤壁市。其身上带着信号屏蔽仪,开启后,可以屏蔽信号。(3)证人王XB(系王XX的妻子)的证言,证实王XX因涉嫌诈骗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为了减轻对王XX的刑事处罚,其家人四处寻找,找到了被骗的两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分别将赃车交给河南省滑县、晋城市城区的公安机关。5、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大众牌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155000元;滑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大众牌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167200元。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将从王XB处扣押的黑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一辆发还给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7、视听资料,证实2015年1月1日、1月2日翁XX等人驾驶车辆监控抓拍的情况。8、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张文彬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翁XX叫其到郑州,让其陪河北的一个人吃饭住店,期间王XX也来到郑州,王XX冒充是翁XX贷款的客户。几天后,翁XX以贷款需要租车为由,让其和河北人去石家庄神州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租车后返回郑州。之后的一天晚上,翁XX叫其和王XX、河北人一起开车离开郑州,过了焦作市,走山路到了晋城,在晋城找宾馆住下,翁XX安排其和河北人住在一起。一会,翁XX给其打电话下楼,其下楼后就和翁XX、王XX一起开车回了鹤壁市,把河北的那个人留在了宾馆。还有在2015年2月份,其和翁XX、李XA在郑州市见过一个办贷款的安阳人,翁XX冒充办理贷款的,其和李XA冒充公司员工,负责陪同安阳人,后来同样是以办贷款需要租车为由,让他在郑州市租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后来开车拉着这个安阳人在滑县县城将那个安阳人甩掉。(2)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实2015年年初的时候,其到郑州找翁XX玩,翁XX说有人找办贷款,让其见面后也说是办理贷款的客户。到郑州后,看到张文彬、还有那个客户在场,四人在一块吃过几顿饭,后到过鹤壁市,翁XX他们三人又返回郑州市,其随后返回到郑州,再次见到他们后,其看见他们开着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之后的一天晚上,翁XX开车拉着其和张文彬、还有那个客户离开郑州,走的山路,到了一个城市,翁XX让张文彬和客户去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其跟翁XX出去转了一圈,过了一会翁XX给张文彬打电话让张文彬下楼,其和翁XX接上张文彬之后就开车回到鹤壁市,把那个客户一个人留在了宾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文彬及其辩护人魏玉鹤、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陈会芳均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院���法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彬、王XX伙同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谎称能为他人办理贷款,并出资指使他人租赁车辆,骗取他人所租赁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文彬、王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翁XX冒充贷款公司经理,负责联系、出资,起主要作用;受翁XX雇佣被告人张文彬冒充公司业务员,王XX冒充贷过款的客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张文彬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X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XX家属能积极寻找线索找到抵押车辆通过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文彬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刑罚,量刑时可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文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被告人王X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为缓刑。理由:1、上诉人属从犯,没有积极做任何事情,作用甚微。2、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家人主动将涉案车辆追回,另将张文彬的涉案车辆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主动缴纳罚金。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彬、王XX伙同翁XX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能为他人办理贷款,骗取被害人信任,出资指使受害人以己名义租赁车辆后,骗取受害人所租赁车辆,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文彬、王XX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犯罪,均应予以刑罚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护。被告人王XX上诉所提理由,一审已作充分考虑。其再次提出上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田新伟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