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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罪犯穆华伟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24号罪犯穆华伟,男,回族,1983年12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华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阜刑终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穆华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视频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红、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穆华伟、证人张启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穆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穆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缴纳罚金一万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穆华伟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穆华伟的同监区服刑罪犯张启的证言证实,罪犯穆华伟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缴纳罚金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穆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华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