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东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会敏与刘建森、马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敏,刘建森,马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会敏,男,汉族。被告刘建森,男,汉族。被告马连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敏诉被告刘建森、马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会敏对被告刘建森、马连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