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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东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会敏与刘建森、马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敏,刘建森,马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会敏,男,汉族。被告刘建森,男,汉族。被告马连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敏诉被告刘建森、马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会敏对被告刘建森、马连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