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淑梅与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梅,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郑淑梅,女,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郑淑梅与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6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郑淑梅剩余工程款73932.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84元,由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1892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81424.1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54号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郑淑梅申请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6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郑淑梅剩余工程款73932.1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892元、本案执行费11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