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XX与达州市平钏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达州市平钏矿业有限公司,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39号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4日,住重庆市云阳县,城镇居民。被告达州市平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孟平,系该公司投资人。第三人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石明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达州市平钏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达州市平钏矿业有限公司否认其扣押渝HD20**重型自卸货车的事实,原告XX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