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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被告赵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毛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