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被告赵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毛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