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8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小鹏与被告战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鹏,战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865-3号原告李小鹏,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战宏英,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鹏与被告战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蓬登民初字第86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战宏英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 晓 燕人民陪审员 王 秀 华人民陪审员 梁 志 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楠楠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