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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8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小鹏与被告战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鹏,战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865-3号原告李小鹏,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战宏英,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鹏与被告战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蓬登民初字第86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战宏英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 晓 燕人民陪审员 王 秀 华人民陪审员 梁 志 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楠楠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