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夫强申请执行周世伟、刘涛、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夫强,周世伟,刘涛,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赵夫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周世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夫强申请执行周世伟、刘涛、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周世伟、刘涛、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安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