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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中平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中平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商初字第1193号原告常州市中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江村庵村。法定代表人杨晓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辉,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梦娜,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301室。法定代表人陆翼,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常州市中平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市中平服装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我公司与被告签署《购销合同》三份,约定由我公司向被告提供T恤等产品。2014年11月10日,因被告迟迟不付款,我公司又与被告签署了《付款协议书》一份,确认被告应付我公司货款947653.32元,协议书同时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协议书签署后,被告仅如约支付了第一期货款250000元,余款697653.32元一直未付,我公司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697653.32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64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1月17日、2012年5月17日、2012年5月21日签订《购销合同》三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类T恤。2014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署《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就2012年至2013年度所签合同,被告应付原告947653.32元,该款分四期付清,最后一次付款日期为2015年4月31日。签署《付款协议书》后,被告支付了250000元,余款697653.32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主张计算至2015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6457元,及以697653.32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付款协议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的《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书的内容严格履行。签署协议书后,被告仅支付250000元即第一期货款,余款一直未付,造成本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的利息请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中平服装有限公司货款697653.32元及计算至2015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457元,并承担以697653.32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2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11642元,由被告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常州市中平服装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常州市中平服装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审 判 长  包 敏人民陪审员  夏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潋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