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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廷高与童长安、李小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童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4)交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童某某、李某某未在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诉讼费用,依法应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童某某、李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