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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严军庆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严军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80号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三斗路第17幢10401号。注册号610100100365076。法定代表人张维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亚锋,公司主任,住该公司。被告严军庆,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三斗路华宇凤凰城小区17号楼3单元7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780621257X。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军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27.50元,退回原告227.50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