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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赠与张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赠,张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77号原告张赠,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雁,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赠诉被告张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张赠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