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赠与张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赠,张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77号原告张赠,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雁,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赠诉被告张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张赠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