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中钛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中钛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财保16号申请人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中钛钛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保证本案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中钛钛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660125.23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倪志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