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建明、车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明,车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2民特7号申请人:张建明,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东坡区人,住东坡区。委托代理人:张盼,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车岚,女,汉族,1991年1月4日出生,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车雪瑛(系车岚母亲),女,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东坡区人,住东坡区。申请人张建明、车岚于2016年2月1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余放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张建明、车岚的纠纷于2016年1月25日经东坡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室调解达成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车岚在2016年2月6日前偿还张建明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二、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建明、车岚于2016年1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